鼓勵和支持納入能源消費配額管理的用能單位實施污染物深度治理和產品結構調整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納入能源消費配額管理的用能單位實施污染物深度治理和產品結構調整:㈠實施污染物深度治理(如污水、除塵改造提升項目和新上脫硫、脫硝項目)增加用能的,可無償取得用能增量指標。㈡實施產品結構調整并屬于國家產業(yè)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類項目增加用能的,可按交易基準價的50%購買用能增量指標(煤炭除外)。用能單位取得的用能增量指標,納入用能單位項目投運年度能源消費配額。
第二十四條 對其他新上年耗能1000噸標準煤及以上項目,以及所有用煤項目,實行分類鼓勵或限制:㈠城鎮(zhèn)居民集中供暖(非居民供暖、工業(yè)和經營服務類單位用能除外)、給排水、垃圾焚燒(不包括部分使用煤炭項目)、污水處理(不包括海水淡化)等項目,可無償取得用能指標。㈡熱電聯(lián)產項目,可無償取得唐山市行政區(qū)域內關停本企業(yè)燃煤機組用煤指標及集中供暖用煤指標,其余部分應通過購買取得。㈢利用其他用能單位余熱或焦爐、高爐、轉爐煤氣直接供給的項目,經市節(jié)能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可按能源當量值等量扣減項目用能指標購買量。㈣電力、熱力、焦化、煤炭洗選等能源加工、轉換項目,按煤炭使用量和其他能源消費量購買項目用能指標。㈤鋼鐵冶煉、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yè)和煉焦、有色、電石、鐵合金等非新增產能項目,應通過產能置換方式取得用能指標,原則上不準購買其他行業(yè)用能指標。無償取得和購買取得的用能指標,全部納入項目投產后年度能源消費配額。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后兩年內未建設或取消,由市節(jié)能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收回用能指標。經批準延期建設的,應按延期后的屆時市場價格到交易中心補繳交易差價,每次延長期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