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10 17:37 來源: 易碳家期刊
已按照本辦法完成了配額核定的重點排放單位,如果提出了配額變更申請,市主管部門對有關情況進行核實,確有必要的,在次年履約期前參考第三方核查機構的審定結論,對排放配額進行相應調整,多退少補。
對企業(yè)(單位)的配額按照“分別核定、分別發(fā)放”的原則核定發(fā)放。每年6月30日前,發(fā)放企業(yè)(單位)本年度既有設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額;次年履約期前,在完成企業(yè)(單位)二氧化碳排放核查后,核定并發(fā)放企業(yè)(單位)新增二氧化碳排放配額;次年履約期前,在審定企業(yè)(單位)提出的配額變更申請后,核定發(fā)放配額調整量。
七、其他事項
“十二五”期間已率先采取了節(jié)能減碳措施、成效顯著的企業(yè)(單位),可向市主管部門提出配額獎勵申請,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附件:各行業(yè)年度控排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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