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總量控制依據及目標分配
二、溫室氣體總量控制依據及目標分配
1、溫室氣體總量控制依據
為了有效的應對全球氣候變化
問題,國際社會自20世紀70年代就開始了曠日持久的氣候變化談判,最終形成了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為核心的全球氣候變化依據?!毒┒甲h定書》規(guī)定從2008到2012年期間,主要工業(yè)發(fā)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并對各國
減排量進行了分配。這是國際社會就溫室氣體排放問題做出的首次定量的減排量承諾,也是京都時代溫室氣體總量控制的重要依據。
2009年哥本哈根會議與會各國達成《哥本哈根協議》,就發(fā)達國家實行強制減排和發(fā)展中國家采取自主減緩行動做出了安排,并達成了控制升溫在2攝氏度以內的基本共識。歐盟提出實現2攝氏度升溫控制的途徑是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要穩(wěn)定在450ppmCO2濃度當量,2050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應至少比1990年減少50%。此次會議上,中國承諾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
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這是中國在國際社會首次承諾的溫室氣體減排量。這也是后京都時代國際溫室總量控制的主要依據,中國及歐盟都正在依照上述承諾進行溫室氣體排放控制。
據易碳家了解到
2、溫室氣體總量控制目標分配
《京都議定書》簽署之前就有研究探討溫室氣體排放的國家分配問題,最簡單的就是各國的減排率一致方案,還有基于人均排放的分配方案、基于祖父原則的歷史排放量分配方案、GDP方案等。這些方案或者在政治上難以被接收,或者本身過于復雜,或者不能代表所有國家利益,盡管如此,這些觀點在后期的多階段和多指標的分配模型和方案中都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
例如基于非線性規(guī)劃模型并考慮
排放權、人均原則、經濟能力、支付能力、能源使用率、能源生產率等形成的美國分配方案,基于行業(yè)的自下而上的三部門法分配方案,德國的結合基于排放標桿法和基于階段模型的三部門法等都從不同角度不同程度的考慮了上述因素。
歐盟作為整體參與的《京都議定書》的談判,并率先提出了歐盟的減排目標,為了提出歐盟總體減排目標,就要解決歐盟成員國內部的溫室氣體減排任務的分配問題,其中三部門法很容易將減排目標、減排潛力和減排
政策措施聯系起來,該方案作為分配的減排任務的基礎,被多數成員國認可。